A女士与B先生是一个单位的同事,平时关系不错。1998年B向A借人民币50万元,并于同年12月20日写下借条:今借现金50万元,分5年还清,每年还10万元,共计还款50万元整。今年1月5日,B又给A写下承诺:春节前还其中的10万元,但春节过了很长一段时间,B先生仍无意还钱,向他追要也不还,A女士于是诉至丰台法院,要求B先生履行还款义务。
“我从没跟她借过钱,借条和承诺书是两人开玩笑时写的,没想到她却当了真,”B先生矢口否认借过50万元。
50万块不是小数目岂能一句玩笑了之?法院认为,借条和承诺书都是真实意思的表达,并无虚假玩笑之词语,对B先生“借条和承诺书系开玩笑所写”一事,因提供不出证据法院不予采信。为此法院判决给付A女士10万元,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。